外傭居港權案一連三日在終審法院審理。律政司早前去信法院,要求判案前要向全國人大提請,解釋居港權的立法原意,包括雙非嬰兒是否有居港權。資深大律師戴啟思說要代表雙非嬰兒加入聆訊,但被法官拒絕。
負責審理案件的5名法官先後到達法院。代表一名雙非兒童的資深大律師戴啓思,要求加入審訊,認為案件雖然只涉及外傭,但裁決對當事人有很大影響。
退庭商議後,終院首席法官馬道立拒絕戴啓思的要求,認爲原本案件的論點已經足夠,毋須對方的協助陳述觀點。
律政司早前已去信終審法院,要求在審理案件時,再尋求人大解釋基本法中,有關居港權定義的立法原意。律政司代表律師彭力克說,星期三的聆訊上,才會要求法院澄清99年居港權釋法,是否有法律效力。
不過,外傭的代表律師就認爲,居港權最重要的是看基本法第24條的字面解釋,只要是自願和合法留港,在香港讀書、做生意及受聘的人就有居港權。
馬道立則反駁,如果直接看字面解釋,那麽很多人都有居港權,他舉例正在坐牢,非法來港人士不會有居港權。馬道立又說,外傭的居留條件是有限制的,留港期間需要續期,又問律師是否同意條例在不同背景下,有不同比重及理解,例如在入境和稅務方面,就有不同理解。
外傭的代表律師說,需要時間去修改陳詞。
對於法院拒絕雙非兒童有代表律師陳詞,社區組織協會表示失望,認爲法庭應該給予機會,讓有機會在案件中受影響的人士,都可以提出意見。
案件的申請人是菲律賓外傭,早前入稟指入境處條例違憲,2年前勝訴後,去年政府在上訴庭成功推翻裁決,外傭一方上訴至終審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