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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w新聞台】有關預設醫療指示法案,上月於立法會二讀;簽署人可預早決定,當生命末期、無自決能力時,會否進行搶救或接受維持生命治療。到底是否需要訂立預設醫療指示?應該何時訂立?如何訂立?
四十一歲的Vicky,十多年前一位家人離世,期間她發現親人及朋友都不清楚逝者想如何辦理後事,最後惟有跟從殯儀公司進行最傳統的儀式。那次經歷,令VICKY反思人會為出生做計劃,亦應為死亡做準備。
她說訂立預設醫療指示,是一個好嘅選擇。
Vicky:「每個人要面對(死亡),我覺得可開心見誠道出自己想法,究竟救或不救、救至甚麼程度,有一個很清晰的決定、想法,可事先告訴家人,大家有共識、能理解,我覺得是最好的事。」
預設醫療指示,讓有精神能力的成年人預先決定自己生命末期無自決能力時,希望接受的健康護理形式。
上月政府把《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草案》提上立法會,展開首讀及二讀。草案中列出三個情況,分別是「末期疾病」、「持續植物人狀況或不可逆轉的昏迷狀況」及「其他晚期不可逆轉的生存受限疾病」,讓簽署者決定在這三種情況下,是否做心肺復甦術及維持生命治療。
鍾一諾是中大醫學倫理中心總監,他贊成預設醫療指示立法,但他擔心過早訂立「末期疾病」或「其他晚期不可逆轉的生存受限疾病」的預設醫療指示,屆時會不適用。
中大醫學倫理中心總監鍾一諾:「一個三、四十多歲的人,他可否預計自己真的患上末期病時想怎樣?未必可以。當你的末期病是三十年後發生,你的人生一直也有不同的反思,不同的改變、想法,其實你現在的願望未必是三十年後的願望。」
不過推動預設醫療指示的外科醫生范寧說,如發現有病才訂立預設醫療指示可能已經太遲,立法其中一個重要原則是「慎入易出」,如果想法有改變,有機制容易宣告指示無效。
「毋忘愛」主席范寧:「當一個人病情越來越差時,他的身心社靈各方面都是很大的壓力,在一個這麼重大的時刻才做決定,是否相對困難?如果他的預設醫療指示要改動,想法上一定有很大的轉變,我們容許他作出那個改變,這樣更能彰顯預設醫療指示的優點。」
到底是否需要訂立預設醫療指示?應該何時訂立?又應該如何訂立?請留意星期日晚《經緯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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