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練馬師簡炳墀賄選案,高等法院駁回他的上訴,即時還押監房。法官認為,簡炳墀放下一疊鈔票給村代表,目的是買票,這是唯一合理的推論。
簡炳墀早上到庭聽取判決。案情指他在去年的上水鄉事委員會選舉中,行賄村代表廖富壽,誘使對方投票給他。
法官彭偉昌在庭上,逐點反駁簡炳墀的上訴理據。針對鈔票上的指紋,簡炳墀一方指,如果該130張鈔票是給廖富壽的,鈔票上無可能無兩人的指紋。但法官不同意,他接納警方所講,要在鈔票上找到指紋,機會微乎其微。
簡炳墀一方又辯稱,只是叫村代表廖富壽「支持一下」自己,不代表要他在選舉中「投自己票」。法官指這個說法極為牽強,有違常理。簡炳墀放下鈔票給廖富壽,唯一的合理推論,就是要買票。
對於證人的證供被質疑前後矛盾。法官認為,可能是證人表達能力差,如果證人想誣告被告,無可能將事情的細節都弄錯,自打嘴巴。
法官指,原審裁判官的判詞粗疏,對於他無盡努力分析證據,感到遺憾。但原審的裁決依然正確,駁回簡炳墀上訴。簡炳墀須即時服刑三個月兩星期。簡炳墀的兒子離開法院時無回應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