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報告又指出,多間私家醫院的地契未列明條款,規定他們提供低收費或免費病床,而衞生署亦欠缺監察,令低收費病床使用率偏低。
審計報告批評,多間私家醫院的地契並無列明條款,提供低收費及免費服務。報告指,行政局在80年代指令政府以免地價或象徵式地價,批出非牟利私家醫院土地時,必須引入兩項條款,包括至少兩成病床是免費或低收費,醫院的利潤須再用作改善及擴建醫院設施。
審計報告不點名指出,5間私家醫院的地契都沒有齊備以上兩項規定。即使有,政府亦無監察醫院有否有效執行。
報告舉列,醫院D自60年代起,應該提供不少於20張免費病床,但到今年4月,衞生署都從沒有查過醫院內有沒有免費病床。而在07至11年間,免費病床的使用率只介乎百分之17至24,但其他病床的使用率就高達百分之98至113。
報告又指,醫院C修訂過一幅土地,以便興建長者活動中心及設有康復設施的日間醫院,但最後該幅地興建為醫院大樓,內裏並無長者活動中心等設施。
另一宗個案指,政府82年批出近2公頃地,但只有五成四土地用作營運醫院,其餘四成六土地無發展達20年,最後補了6億地價,將近一公頃的土地改為興建住宅。
報告又指,4間醫院的地契訂明要將利潤再投資,但衛生署並無適時監查,而審計署發現,醫院涉嫌不恰當地捐錢予主辦機構。
審計報告建議,政府要設立適當機制,監察醫院有沒有跟從批地條款,特別是低收費病床及利潤再投資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