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們並不支援你正使用的瀏覽器。
為達至最佳瀏覽效果,請更新至最新的瀏覽器版本。
如有問題,歡迎電郵至 pccwmediaiapps@pccw.com 查詢。
為達至最佳瀏覽效果,請更新至最新的瀏覽器版本。
如有問題,歡迎電郵至 pccwmediaiapps@pccw.com 查詢。
廣告
【Now新聞台】一名理大學生承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早前判監五年,他就刑期提出上訴申請,遭高院上訴庭駁回。
呂世瑜就國安法案件刑期提出上訴,由囚車押送到高等法院。
案件原審時法官認為屬「情節嚴重」,根據國安法須判監超過五年,但考慮到呂世瑜認罪,按慣例扣減三分一刑期,判他監禁3年8個月,當時律政司提出糾正,指出國安法設刑期分級制,法官改判呂世瑜監禁5年。
上訴方主要爭議案件是否屬「情節嚴重」,以及國安條文列明的「5年」是量刑起點或最低刑期。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法官彭偉昌和彭寶琴裁決指,涉案頻道有逾千名訂閱戶,曾呼籲捐助「以爭取香港獨立」等,對國安及公眾秩序成大風險,認為屬情節嚴重的罪行。
針對另一項爭議,法官指減刑可分為「從輕」、「減輕」處罰,「從輕」即在檔次內調整刑期幅度,「減輕」即刑罰從較高檔次減輕至較低檔次。
國安法第33條列出三個條件,包括自動投案等,容許法庭「從輕」或「減輕」處罰,法官指只有相關因素才不會削弱國安法的首要目的,因此可以考慮「減輕處罰」,而沒有在國安法訂明但為普通法認可的其他求情因素,例如認罪,只可供法庭考慮「從輕處罰」,但不能「減輕處罰」。
如果將刑期扣減至少於五年,有違法律草擬者對該罪行嚴重性的判斷,裁定國安法案件情節嚴重者最低刑期為5年,駁回呂世瑜上訴。
判詞指出,相關的內地法律原則上可在詮釋國安法時作為依據,但認為毋須就今次案件參考內地判刑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