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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w新聞台】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反對警方解封並查閱其手機材料,高等法院駁回其司法覆核,但批准暫緩執行裁決直至下月六日,待黎智英提出上訴。
因國安法案件正還柙的黎智英未有到庭。警方國安處前年8月拘捕黎智英,在他的寓所檢取兩部手機,上月引用港區國安法實施細則,再獲裁判法院批出新搜查令申請解封逾8000項手機資料。
黎智英提出司法覆核反對,爭議港區國安法《實施細則》,警方有權檢取的「指明證據」不包括新聞材料,又以新聞自由及法律專業保密權為由,要求裁定搜查令無效。
高等法院法官陳嘉信頒下判詞駁回司法覆核,即裁定警方的搜查令有效。
法官陳嘉信認為黎智英一方所有理據不成立。他在判詞指,《實施細則》中「指明證據」是指包含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證據的「任何物件」,明顯沒有將新聞材料排除在外,而從「指明證據」的文字解釋是為執法機構提供更廣泛的調查措施,從而防範及制止危害國安活動,因此沒有理由收窄「指明證據」的含義排除新聞材料,否則解釋將不符合立法原意。
法官又認為將新聞材料視為等同法律專業保密權是錯誤,又引述案例指保護新聞材料並非絕對,更不是至高無上的考慮因素,需要平衡公眾利益,而新聞自由亦不等同全面禁止搜查或披露新聞材料。
而裁判官羅德泉批出搜查令時,已權衡新聞自由和公眾利益,因此高院駁回黎智英的司法覆核,裁定搜查令有效,警方可解封新聞材料查閲。
法官陳嘉信頒布判詞後,黎智英一方隨即提出擱置搜查令,律政司一方反對,認為判詞已明言案件沒有可爭辯的地方,上訴沒有成功機會。
陳嘉信最終批准暫緩執行搜查令7日,以待黎智英一方上訴,並勒令黎智英須於周三下午四時前提交上訴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