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12人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於黃大仙參與暴動,其中11人罪成,押後至3月4日判刑。
12名被告案發時年齡16歲至24歲,控罪指他們於2019年10月1日在黃大仙龍翔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判詞指,當日過百至上千名示威者於事發地點非法堵路、投擲磚頭和汽油彈,各被告在黃大仙中心南北館行人天橋下被捕,該處有堆積如山的磚頭,是暴徒與警方對峙的重要據點,是一個小戰場,但各人並無離開,加上他們有眼罩和防毒面罩等裝備,即使無作出激烈行動,但其他參與者共同進退是作出鼓勵和壯大聲勢,裁定其中11人罪成。
至於罪名不成立的被告,法官指她當日雖然身穿黑色上衣,但同時著裙褲和用斜孭袋,缺乏裝備,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裁定她罪名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