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12人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於黃大仙參與暴動,其中11人罪成,押後至3月4日判刑。法官指各被告當日於示威者與警方對峙的據點被捕並非偶然,有被告擔當急救員,增強示威者的信心。
12名被告案發時年齡16歲至24歲,控罪指他們於2019年10月1日在黃大仙龍翔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區域法院法官李俊文的判詞指,當日過百至上千名示威者於事發地點集結、非法堵路以及投擲磚頭和汽油彈,是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
各被告是於黃大仙中心對出的行人天橋下被捕,該處有堆積如山的磚頭是暴徒與警方對峙的重要據點,於該處並非偶然,而當時情況已是一個小戰場,現場沒封路,四通八達,為己為人應盡快離開現場,他們有眼罩、防毒面罩等裝備,即使各人沒直接作出激烈行動,但在場共同進退,是壯大聲勢組成更大的群體與警方對抗,是鼓勵其他參與者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
對於有被告指當日是急救員,並於他身上搜出急救用品,判詞指警方對當日集會已發出反對通知書,聖約翰救傷隊無派人到場,被告是以個人身份擔當急救員,更可以反映他的出現並非過路人或旁觀者,而穿著急救員背心是要讓其他示威者知道他可以提供急救支援,是增強示威者的信心,形容被告並非充當聯合國或紅十字會的急救員,而是參與戰爭軍隊的救護兵,裁定包括他在內11人暴動罪成。
至於罪名不成立的被告,法官指她當日雖身穿黑色上衣,但同時著裙褲以及使用一個斜孭袋,有別於示威者一般的裝備,加上她缺乏裝備,只有兩個外科口罩,雖然在場被捕是可疑,但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因此裁定她罪名不成立。
11名罪成的被告還押至3月4日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