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一名女子年初懷孕期間在土瓜灣被警員截查,事後被控阻差辦公,法庭裁定她罪名不成立,又指三位警員供詞與案發片段背道而馳,掩飾事實,三人並非誠實證人。
43歲被告劉笑芬聽取裁決後離開法院,情緒激動。
劉笑芬:「終於勝利,取回公道,捱了很久。」
她被控今年1月20日在土瓜灣寓所外,被三名警員截查期間拒絕出示身份證,被告案發時懷孕,事發後三日早產。
暫委裁判官黃子豪裁決時指,三名警員在首份供詞從未提及被告曾拿出銀包,第二份供詞卻同時提及此事,但又同時稱被告沒有從銀包拿出身份證,供詞與裁判官對閉路片段的觀察明顯不一致,認為一名警員供詞有錯或許不足為其,但三名警員的供詞同時與片段背道而馳,除了掩飾事實,看不到有其他因由會導致這種情況,又指三人的證供連錯誤之處都如此一致,令人匪夷所思。
裁判官對三名警員在庭上證供逐一質疑,其中警署警長劉芷芬明顯迴避辯方質疑她,為何首份口供無提及被告取出銀包,而警長黎錦耀提到被告當日不斷反抗,閉路電視片段卻沒有這個情況,質疑他的口供有誇大之嫌,以合理化警方使用手銬。
法官又批評警員廖逸山明顯想掩蓋被告並非由他截停的事實,欲蓋彌彰,反而被看出破綻,裁定三名警員並非誠實證人,由於案件無法達致毫無合理疑點,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