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前年8月11日,示威者包圍尖沙咀警署,十人被控暴動罪 。控方指被告以主犯或從犯身份參與暴動。
十名被告被控前年8月11日在尖沙咀參與暴動,控方的開案陳詞指出,案發現場有約二千人聚集,出現破壞社會安寧行為,認為當日傍晚已發生暴動。
警方多次舉起黑旗及橙旗警告,必然有足夠時間離開,但十人在暴動範圍被截停和拘捕,是以主犯或從犯身份參與。
辯方律師引用終審法院就「共同犯罪」原則的判詞,指被告「僅僅在場」,不招致刑責,要求控方澄清被告行為如何構成暴動。
法官游德康指相關爭拗應待法庭稍後檢視證據再討論,現階段不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