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2016年旺角暴動案中,被判囚七年的盧建民的定罪上訴遭終審法院駁回,法院同時裁定,「共同犯罪」原則不適用於暴動及非法集結罪,但亦指推動、鼓勵、促進非法集結或暴動的行為,不論被告是否身處現場,均可按「從犯罪行」及「不完整罪行」懲處。
正服刑的盧建民由囚車押送到終審法院,前年728上環衝突,被控暴動罪不成立的湯偉雄及於2016年旺角暴動罪成囚7年的盧建民,早前就暴動及非法集結罪中的「共同犯罪」原則終極上訴。
終審法院今日頒下判詞,裁定控方毋須就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的人士證明他們共享共同目的。
而「共同犯罪」原則方面,判詞指並非身處非法集結或暴動現場的人,不可被視為該等罪行的主犯。因為「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是罪行中一項至關重要的元素,不可被普通法「共同犯罪計劃」原則凌駕。
即使被告身處現場,基本形式的「共同犯罪計劃」亦不適用於非法集結或暴動罪,否則會與該等罪行中
「參與」的元素,出現重疊或造成混淆。
判詞強調,推動、鼓勵、促進非法集結或暴動的行為,不論被告是否身處現場,均可按「從犯罪行」,
及「不完整罪行」懲處,但單純身處發生非法集結或暴動現場,並不招致任何刑事法律責任。
如果非法集結或暴動的參與者,曾協議共同參與該非法集結或暴動,仍可按延伸形式的「共同犯罪計劃」,就更嚴重的罪行負刑責。
今次終審法院的裁決影響不少涉及暴動罪的案件,包括前年9月29日金鐘遊行演變成衝突,其中三個被告被控暴動罪,案件將押後至下月底再審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