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前年11月理大外圍衝突,三人早前被裁定暴動罪成,分別判監5年至5年8個月,另外一人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成,判監8個月。
四名被告郭俊明、姚俊暉、丁培基及蔡潤庭由囚車押抵區域法院聽取裁決。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王詩麗援引其他案例指,暴動案判刑要考慮集體的暴力行為,判刑須具阻嚇力,對犯罪的人迎頭棒喝。
案發時郭俊明、丁培基及蔡潤庭與大部分在場人士一樣,身穿黑色衣物並佩戴防具,把現場當作戰場,對警方作出猛烈攻擊,判處郭俊明入獄五年兩個月,丁培基判囚五年,而蔡潤庭向警方投擲汽油彈,角色鮮明,判監五年八個月。
另一名被告姚俊暉被捕時身上有索帶,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罪成,判監八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