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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前年國慶日參與暴動 囚4年3個月至4年8個月

四人前年國慶日參與暴動 囚4年3個月至4年8個月

【Now新聞台】四人被控前年十月一日在荃灣參與暴動及縱火罪成,判監4年3個月至4年8個月。

四人由囚車押抵區域法院,控罪指四人前年國慶日在荃灣海壩街縱火和堵路,以及向警方投擲汽油彈和磚頭。

法官練錦鴻判刑時形容案件是一場小型戰爭,雖然雙方武力上不對等,但警方受到法律及媒體監察並約束地使用武力;而案件涉及嚴重暴力及針對執法人員,量刑須具阻嚇力,以四年半為量刑起點。

首被告陳珩另縱火罪成,暴動及縱火兩罪分期執行,監禁4年8個月;其餘三人分別判監4年3個月及4年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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