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涉犯欺詐罪及國安法獲批保釋,律政司提出上訴,終審法院批准律政司上訴,保釋上訴將於2月1日處理,黎智英需要還柙。
黎智英離開住所時,有警員登記車輛資料,他之後抵達終審法院,大批記者追訪。
上訴申請由首席法官馬道立、常任法官張舉能及李義處理。律政司除申請上訴許可外,同時要求在等候審訊期間繼續將黎智英還柙。
律政司一方陳詞時指,申請主要涉及兩個問題,第一是終審法院是否有權覆核原訟庭的保釋申請,第二是高等法院法官李運騰是否有準確理解國安法第42條,關於不准保釋的規定。
律政司認為,李運騰法官批准黎智英保釋已是最終決定,終審法院有權受理,假如國安法的保釋決定不能上訴,將會損害公眾利益。馬道立回應指,國安法中沒有條文賦權終院覆核保釋決定,律政司同意,但認為需考慮被告再犯的風險。
律政司又指,國安法的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等同謀殺或叛國,這類案件一般都不會批出保釋。馬道立及李義問到,假如法官信納被告不會重犯,為何不能批出保釋,律政司認為,國家安全涉及重大公眾利益,批准保釋的門檻必定是相當高,不能與一般刑事案件相比。
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鄧樂勤則認為,根據案例,保釋決定是可以被推翻,無論是獲批或不批保釋都不屬「最終決定」,因此終審法院無權覆核,加上李運騰法官已充分考慮了第42條和保釋條件,相信黎智英不會再犯,不能質疑他錯誤理解條文。
高等法院上周三批出黎智英保釋,期間他除了報到及應訊外,不能離開住宅、不能受訪或在社交媒體發表意見,當時法官認為控方證據不強,及相信現有保釋條件已減低潛逃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