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19歲男子被控去年11月三罷期間在西灣河一帶堵路,罪名不成立。裁判官指,警員證供前後矛盾。
19歲被告鄧楚豐到東區裁判法院應訊,他早前否認一項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罪。
去年11月網民發起三罷,多區道路受阻。控罪指,鄧楚豐在筲箕灣道與成安街交界留下磚頭和垃圾,對人或車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
裁判官黃雅茵稱,本案第一證人,即拘捕被告的警員,證供前後矛盾,對當時情況的記憶並不肯定。警員供稱,當時被告身穿黑色上衣、灰色短褲、戴黑色口罩、白色勞工手套和黑色背包,但背包並無寫在警員記事冊和證人供詞。
裁判官認為,被告的身份是本案最大爭議點,背包此類較大型的物件,必須清楚記錄;而黑色衣物和中等身材不算是特別的衣飾和特徵,未能憑此去辨認被告;證供亦未能證明被告拋下石頭就是堵路,因此法庭不接納第一證人的證供。
裁判官又指,辯方稱被告當時戴上勞工手套,是為了不想手套掉在地上和支持示威者解釋並不合理;但在考慮全部案情之後,在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下,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