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首宗港區國安法案件,在七一駕駛電單車插有 「光復香港」旗幟的被告,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及人身保護令,法庭明日會就是否批出人身保護令頒下判詞。
23歲被告唐英傑由囚車押送到高等法院,案件由法官周家明及李運騰處理。
代表被告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陳詞時,提到基本法保障司法機構不受干預,有機會不能跟港區國安法並存,形容國安法改變了刑事制度,觸碰到司法獨立的「紅線」,削弱法官在處理保釋申請時酌情權。
大律師黃瑞紅引述國安法第42條指,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不會繼續危害國家安全,否則不得准予保釋,而在《辭淵》中,「繼續」有接續不斷的意思,即意味被告要先認罪及承諾以後不再犯才達到保釋的門檻,對被告不公平。
代表政府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指,申請一方對條文理解有誤,認為被告是否獲保釋並非基於案件的事實,而是基於風險評估;又認為若有人認為自己無辜,同樣可以稱不會繼續做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政府一方稱,人大常委會擁有港區國安法的解釋權,法庭的角色是理解及應用法例;而港區國安法對本地法律有凌駕性,法官周家明問是否包括基本法,余若海稱要再了解,但對刑事訴訟的法例有凌駕性。
被告涉嫌在七月一日駕駛插上「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旗幟的電單車,警員試圖截停時,電單車衝向警員,男子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中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
法官在星期五會就是否批出人身保護令頒下判詞;若不獲批,會在下周二開庭處理他的保釋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