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大律師公會發聲明,認為授權人大常委制訂香港國安法,令人憂慮是否符合基本法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聲明指,香港國安法涉及基本法23條涵蓋範圍,理應由特區政府自行立法,人大常委會看來並沒有權力以基本法第18條的機制,將國安法納入附件三。
草案亦沒有保證香港國安法,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條文,包括言論自由及新聞自由,而香港國安法由特區政府公布,非由立法會立法實施,亦沒有保證會作公眾諮詢,是史無前例,公眾理應有機會考慮及辯論一條,對他們的權利及義務有影響的法例。
草案提出中央維護國安的機關,可根據需要在港設立機構,公會認為相關機構會否以香港法律行事及受香港法律所規管等問題,內容含糊不清。
大律師公會呼籲,政府緊急處理有關國安法,是否合憲及合法的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