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大律師公會發表聲明指,兩辦應受基本法第22條約束,基本法亦沒有賦予兩辦對港行使監督權。
大律師公會表示,中聯辦及特區政府就基本法第22條的重要法律問題、發表的言論,令公眾深感不安;港澳辦是國務院的行政機構,中聯辦則是中央在香港的聯絡辦公室,兩辦理應受基本法第22條,「有關不應干涉特區自行管理事務」的原則約束。
公會指,基本法沒有條文賦予兩辦,對香港自行管理的事務行使監督權。若兩辦的監督權是指,有權干預香港自行管理事務,則違反基本法第11條、第12條及第22條。
聲明又指,政府就中聯辦的地位,共發表不少於三份聲明,內容顯示猶豫及混亂,亦明顯有違政府於2007年及2018年的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