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15歲男學生於去年屯門遊行被警方搜出雷射筆等,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等罪成,他向高等法院申請上訴被駁回。
上訴一方爭議,原審裁判官在裁決前才表示,雷射筆也應被視作攻擊性武器,並且修改控罪,做法不恰當。
但法官潘敏琦頒下判詞指,修訂控罪沒有超越裁判官條例的權力,亦沒有對上訴人造成不公平,又稱原審已指出,上訴人是全副裝備下帶同雷射筆參與遊行,同意唯一合理推論是上訴人想使用雷射筆照射其他人的眼睛,認為定罪穩妥,沒有令人詬病之處,駁回上訴。
案情指,上訴人於去年9月21日在屯門站附近,被發現攜有一枝雷射筆及經改裝的長傘及行山杖等,被裁定有意圖管有攻擊性武器及於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兩項罪名成立,被判入更生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