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去年八月將軍澳連儂牆的傷人案,律政司表示,沒有足夠法律基礎支持案件的判刑是明顯不足或原則上錯誤,所以不會提出刑期覆核。
將軍澳連儂牆傷人案,男被告傷人罪成,被判入獄45個月。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在判詞中指,同情被告的行為,形容他情操高尚。
律政司表示,終審法院在黃之鋒一案確定如判刑法庭已考慮過某項判刑因素,並達致適當刑罰範圍內的刑罰,除非上訴庭裁定刑罰明顯不足或犯下原則性錯誤,否則上訴庭在覆核刑罰時,不可對該項因素給予不同比重。
律政司在考慮案中所有情況以及《檢控守則》原則後,認為並沒有足夠法律基礎,支持案中所判刑罰是明顯不足或原則上錯誤,故沒有充分理由申請覆核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