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一名男子去年九月在沙田新城市廣場,因侮辱國旗罪被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申請刑期覆核。上訴庭裁決指,被告部份行為如表演,行為惡劣,改判被告監禁20天。
21歲被告羅敏聰由囚車押離高等法院。
上訴庭頒下判詞,指本案的犯罪情節十分嚴重,案發時人數眾多,被告與其他示威者一邊叫口號,一邊把國旗拋高;又有人拱手搭橋,讓人龍邊穿越邊踐踏國旗,儼如在表演和嬉戲,嚴重貶損了國旗所代表的國家尊嚴。
被告把國旗猶如垃圾般放入垃圾車,又把裝着國旗的垃圾車踢進水池,行為明顯表達對國旗輕藐、污蔑、嘲弄、鄙視和棄絕,亦有鼓動在場其他人的效果。
上訴庭指被告罪責嚴重,判監是唯一的選擇,量刑基準不應少於四個月,但考慮被告認罪及已完成64小時社會服務,最終判監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