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大律師公會就人大常委會批准一地兩檢合作安排的決定發表聲明,指草案說明提及的基本法條文無為一地兩檢提供法理基礎,批評決定是實施基本法以來的最大倒退,侵害了基本法的完整,嚴重衝擊一國兩制和法治精神,公會表示極度憂慮和遺憾。
人大常委會日前決定批准一地兩檢合作安排,港澳辦主任張曉明就決定草案作出說明,大律師公會發表聲明,指說明中提及的基本法條文,沒有一條能夠為一地兩檢提供法理基礎。
尤其是內地口岸區位於特區之內,卻並非受國家憲法第31條及基本法第11條下確立的制度管轄,基本法第11條訂明即使是特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都不可與基本法牴觸。香港特區與廣東省政府訂立的一地兩檢合作安排,不可能凌駕基本法。
公會繼而指出,草案說明指內地法律只在口岸區實施,而非全個香港,與基本法18條不牴觸。
大律師公會反駁指,這個說法延伸下去,意味內地法律只要適用範圍並非全香港,就可以由特區政府在指定的任何地方執行,完全漠視及閹割基本法第18條下只有列於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可以在特區內實施的規定。
公會指,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未有任何基礎及理據,卻同時指令特區政府應當立法保障落實,等同指「但凡全國人大常委會所說符合的便是符合」,嚴重衝擊一國兩制的實施及法治精神。
公會認為人大常委會不能憑空行使權力,必須依從國家憲法和基本法,就特區事務作出決定。
而人大常委會未能解釋設立內地口岸區如何不改變特區的範圍、不影響高度自治以及減損港人權利和自由 。
公會批評人大常委的決定以及作出的過程,令本港法律界以及其他政治群體有一個強烈觀念,就是人大常委會會作出其認為的「好事情」,而漠視憲法和基本法,無可避免地削弱本地及國際間對特區奉行一國兩制及法治的理念及決心。
公會表示極度憂慮及遺憾,已經不能彌補地侵害了基本法的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