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高等法院早前裁定政府引用緊急法 制訂禁蒙面法違憲,並頒令禁蒙面法無效,上訴庭審理政府的上訴。政府一方指,基本法無任何條文列明行政長官不能制訂附屬法例,不同意引用緊急法屬違憲。
有份提出司法覆核的立法會議員郭榮鏗以及社民連梁國雄先後抵達高等法院。
上訴由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副庭長林文瀚及法官區慶祥審理。
開庭時首席法官潘兆初特別要求政府一方多加闡釋緊急法中「危害公安」的定義,以及引用緊急法包括當中「緊急狀態」的影響。
代表律政司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指,緊急法在香港殖民時期已有,並過渡至回歸後的香港,是香港歷史的一部分。基本法列明殖民時期法律,如非與基本法相牴觸,應予以保留,原意是保障香港法制和生活方式回歸後五十年不變,而緊急法亦獲留用至今。
加上基本法無任何條文列明只有立法會可制訂法例,亦無指立法機關不能賦權予其他機構,包括特首,制訂附屬法例,認為理解基本法原意應全面及靈活,不同意引用緊急法是牴觸基本法。
高等法院早前裁定政府引用緊急法中「危害公安」作為立法理由不符合基本法規定,裁定緊急法部分違憲,禁蒙面法的限制超出合理所需,同樣違憲並頒令法例無效。
政府先後向原訟庭及上訴庭,暫緩執行無效裁決均被法庭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