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重新定義假藥及劣藥,未經批准進口境外合法藥物將不當假藥及劣藥處理。
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重新定義假藥及劣藥。
當中列明,藥品所含成分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不符、冒充藥品或藥品變質等,均定義為假藥;藥品成分含量不符標準、過期、被污染、有效期或產品批號被更改,則定義為劣藥。
過往從境外購入外地合法藥物會被當作假藥劣藥。2015年陸勇案購入印度藥廠抗癌藥惹官非,引起社會很大爭議,在新定義下就獲剔除。
若未經批准只進口少量可以依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而生產或銷售劣藥或假藥就按犯罪情節的嚴重程度,最高可罰款所獲收入的三十倍,責令停業整頓並吊銷牌照,負責人及主管人員終身禁止從事藥品生產,並由公安機關處以最高15日拘留。
至於針對網絡上出售處方藥的問題,全國人大法工委指,堅持線上線下相同標準一體監管的原則,要求網絡銷售藥品要遵守藥品經營的有關規定,當局亦正起草相關監督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