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佔領旺角刑事藐視法庭案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刑期上訴得直,由原本被判囚三個月改判囚兩個月,需即時入獄。
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由囚車押送離開法院,他在2014年佔領行動期間,在旺角彌敦道阻礙執達主任清場,違反禁制令,被控刑事藐視法庭,他事後認罪被判監三個月。
上訴庭頒下判詞指,刑事藐視法庭威脅整體妥善執行司法工作,直接挑戰法治,通常都會判處監禁。
上訴庭法官同意原審法官視黃之鋒的參與程度,深入並扮演領導角色,是有充分證據支持,行為嚴重,蓄意妨礙強制令執行,等同直接和正面挑戰法庭,種種解釋並不能減輕其行為的罪責和嚴重性,即時監禁仍是合適刑罰。
但上訴庭法官認為黃之鋒犯罪時只有18歲,尚算年輕,明顯是刑期長短的求情理由,但原審法官無解釋年輕這點為何不給予比重,故上訴庭不支持原審法官看法,在衡量之後,以三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加上被告認罪,這亦是最強的求情因素,獲扣減三分一刑期,因此改判監禁兩個月。
香港眾志對判決表示失望,至於會否再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就要再與律師和黃之鋒商討。
黃之鋒在庭上知道自己要即時入獄之後,舉起手勢並大喊大家加油,有約十多名支持者為他歡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