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高等法院就丁屋政策的司法覆核案頒下判詞,確立新界原居民在自己土地建丁屋,屬傳統合法權益,受基本法保障,但以私人協約或換地方式興建丁屋則屬違憲。
現時丁屋政策下,原居民可循三個途徑申請土地興建丁屋,包括以私人協約方式申請政府土地建屋;以換地方式申請小型屋宇契約;及申請建屋牌照於私人土地建屋。
截至去年六月底,超過65%的丁屋契約都是以建屋牌照方式批出,另外兩種方式則分別有約一萬宗及三千六百多宗。法官周家明在判詞中認為,這三個途徑,只有建屋牌照方式,符合基本法40條所指,新界原居民的「傳統合法權益」,另外兩種是違憲。
判詞指,原居民以自己的土地建屋權利,可追溯至1906年之前,新界居民只需獲村中長輩同意,毋須向政府申請,已可在自己土地建屋,雖然建丁屋限制,如地點、大小等一直演變,但政策原意仍是批准原居民於自己持有農地上建屋,確立受基本法第四十條保障,屬於新界原居民合法傳統權益,即使條文涉及歧視都不應被挑戰。
至於以私人協約或換地形式,以優惠地價批地建丁屋,則無法追溯是傳統權益。若參考1972年政府文件,法官認為當時落實的丁屋政策,並非為保障原居民可於任何土地建丁屋的權利,政策只是一項提升居住環境的房屋政策,亦即原居民合法傳統權益不包括以優惠地價申請政府土地,或免補地價以地換地建丁屋。
鄉議局認為,判決肯定原居民興建丁屋的權益,又指判詞對原居民影響極微。提出司法覆核的郭卓堅及呂智恆表明會再上訴。
判詞亦指,因應案件對原居民及公眾的重要性,預期將引發上訴,下令將裁決暫緩六個月執行,而各方需於21日內就法庭頒令方式提交陳詞,至於在案件前批出的丁屋契約,不論是透過那種方式興建都不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