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有市民就丁屋政策提請司法覆核,高等法院頒下判詞,裁定他部分勝訴,以私人協約或換地方式興建丁屋屬違憲,但原居民在自己土地建丁屋的權利則受基本法保障。
現時丁屋政策下,原居民可循三個途徑申請土地興建丁屋,包括以私人協約方式申請政府土地建屋,以換地方式申請小型屋宇契約,及申請建屋牌照於私人土地建屋。
截至去年六月底,超過65%的丁屋契約都是以建屋牌照方式批出,另外兩種方式則分別有約一萬宗及三千六百多宗,法官周家明在判詞中認為這三個途徑,只有建屋牌照方式符合基本法所指新界原居民的「傳統合法權益」,另外兩種是違憲。
以私人協約方式興建丁屋需要交由土地審裁處審批,不是原居民的權利,任何人無論是否原居民或男女都可以申請,因此無法接受這種形式興建的丁屋,是屬於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
以換地方式興建丁屋,法官認為,政府向村民出售土地時,不等於認同他們佔有土地或建屋的權利。
至於原居民以自己的土地興建丁屋,法官認為是受基本法第四十條保障,屬於新界原居民合法傳統權益,即使條文涉及歧視都不應被挑戰。
法官指,因應案件對原居民及公眾的重要性,可以預期將上訴至上級法院審理,下令將裁決暫緩六個月執行,至於在案件前批出的丁屋契約,不論是透過那種方式興建都不受影響。
鄉議局認為判決肯定原居民興建丁屋的權益,不算是敗訴。提出司法覆核的郭卓堅及呂志恆表明會再上訴。
鄉議局下午會召開特別會議討論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