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前年旺角騷亂,本土民主前線前發言人梁天琦等五人被控暴動及煽惑暴動的案件,法官引導陪審團作裁決,提醒陪審團要處理的是各被告的刑事罪行,而非民生及社會爭議。如肯定被告的言行符合所有定罪元素,即使被告有良好動機亦不是脫罪理由。
正還柙的梁天琦由囚車押送到高等法院,他面對一項煽惑暴動罪及兩項暴動罪。同案的被告李諾文、盧建民及林倫慶分別被控暴動罪,林傲軒被控一項暴動罪及一項非法集結罪。
高等法院法官彭寶琴引導陪審團,指暴動罪定罪元素包括被告於控方所指的時間地點非法集結,蓄意鼓勵或實際使用暴力,意圖破壞社會安寧,而社會安寧確實被破壞。如陪審團肯定全部定罪元素,應裁定被告罪名成立,即使被告出於良好動機或全無動機都不是脫罪理由。
梁天琦面對的煽惑暴動罪,法官指必須證明梁天琦當時聯同黃台仰,有意圖令他人參與暴動,即使角色不同,但若兩人按同一計劃犯案,均屬有罪,不需要正式協議或交談,可以是一時衝動達成共識,剎那間以表情示意,均可構成共同犯罪。
至於控方指梁天琦聯同黃台仰呼籲群眾留下,衝擊警方防線,明顯有共同目的煽惑暴動,梁天琦一方則辯稱當時只是舉辦選舉遊行,並非與黃台仰共同行事,亦不認同他的大部分發言。
法官要求陪審團考慮當晚連串情況,梁天琦何時宣布辦選舉遊行,當時人群與警方排列及裝備等,以決定梁天琦有意圖煽惑暴動是否案件唯一合理推論。
法官又指,案件涉及政治、選舉、不滿食環署及警方執法等背景,提醒陪審團要處理的是被告有否犯下控方所指的刑事罪行,而非民生及政治爭議,或者是否同意或反對被告的政治理念,亦不應受個人情緒及喜惡影響,必須依據呈堂證據作裁決,把庭外的資料拋諸腦後。即使梁天琦已承認一項襲警罪,但不能錯誤假定他有傾向犯下其他罪行,或作供時說謊。
就部分被告提出的身分爭議,法官向陪審團派發書面指引並指誠實證人都可能認錯人,更可能多名證人同時犯錯,特別有證人沒有在現場目擊,而是依賴影片或截圖辨認,提醒陪審團要非常小心考慮這些證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