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前行政長官曾蔭權去年被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判監20個月,上訴庭處理其定罪及刑期上訴,曾蔭權一方指原審法官引導陪審團有錯,律政司就指裁決已說明曾蔭權是蓄意向行會隱瞞。
曾蔭權因在任時未有向行會申報或披露,與雄濤主要股東黃楚標商議租用深圳東海花園單位,被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判監20個月。
曾蔭權由英國御用大律師萬江儀代表提出上訴,她指原審法官引導陪審團時,未有清楚定義曾蔭權所違反的職責是甚麼,是否明知需要申報利益但故意隱瞞,亦未有指示陪審團需考慮曾蔭權的犯罪動機及不申報利益的嚴重程度。
萬江儀指行為失當必須證明三項元素,包括被告意圖是為保障個人利益、清楚知道自己不申報是違反公職及故意忽視有關行為非法或明知故犯。
萬江儀又指出同案陪審團對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未達裁決,反映陪審團對曾蔭權是否涉及利益輸送沒有共識,陪審團應要考慮曾蔭權不申報有否其他動機,包括是否只是真誠相信不用申報,結果是否涉及實質利益衝突,但原審法官沒有就此作指示。
但法官彭偉昌認為即使陪審團不能夠就接受利益罪達成裁決,亦不等於他們認為不涉利益輸送。
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質疑,當時行會成員夏佳理處理雄濤申請時亦有申報利益,反而政府中最高官員就沒有,公眾有何感想?萬江儀指兩者完全不同,曾蔭權與雄濤沒有財務利益而夏佳理是雄濤股東。
代表律政司一方的David Perry回應指,陪審團的裁決已說明曾蔭權是蓄意向行會隱瞞,並已斷定被告沒有合理辯解或權限不作申報,又指曾蔭權一直隱瞞與黃楚標關係,特別曾蔭權當時正涉及處理發牌的敏感程序,本案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顯然屬極度嚴重,亦令公眾質疑其誠信。
上訴庭亦會處理曾蔭權有關刑期及訟費上訴 ,曾蔭權一方認為原審法官將量刑起點定於30個月是有錯誤,加上曾蔭權有身體狀況等有力的求情理由,認為判監20個月刑期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