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全國政協委員黃英豪被控九年前賄賂已故海域化工執行董事許浩明,以換取優待,被裁定罪名不成立。黃英豪表示,裁決反映司法制度公正健全。
黃英豪獲判無罪後離開區域法院。他的胞姊黃英琦及港鐵主席馬時亨都有到庭支持。
黃英豪被控於2009年向已故的海域化工副主席兼執行董事許浩明以低於市價的價錢提供1500萬股優先股,以換取許浩明在收購金至尊一事上的優待,被控一項串謀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
法官游德康裁決時表示,認為黃英豪向許浩明提供優先股,是為獎勵許浩明參與海域化工收購金至尊的貢獻,並鼓勵許浩明在將來繼續為公司效力,做法是為了公司利益着想,而非要求許浩明優待。
對於黃英豪未有知會公司董事局向許浩明提供優先股,法官認為黃英豪並非蓄意隱瞞,又認為控方未能證明黃英豪的行為令海域化工的聲譽受損。
法官指,相信黃英豪有良好品格,多次提及不認為他有不誠實,裁定他罪名不成立。
黃英豪原本與商人徐傳順及尹應能三人,一同被控另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指他們向許浩明行賄,控方去年在案件開審前撤銷此項控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