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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廈業主為支付消防工程費用或要加租

工廈業主為支付消防工程費用或要加租

【Now新聞台】政府建議立法,規定1987年前落成的工廈要安裝自動花灑系統和消防喉轆等,業主和佔用人要承擔費用,並須在限期內辦好。當局計劃明年初向立法會,提交相關條例草案。

去年牛頭角工廈四級火,奪去兩名消防員性命。政府建議立法,規定1987年前落成的工廈,由消防處發出指示,要求業主及佔用人提升消防裝置和設備,包括安裝自動花灑系統、提供消防喉轆、火警警報等。

另外還有緊急照明、副電力供應,例如電錶房這類花灑系統覆蓋不到的地方,便要有火警偵測系統。

而屋宇署會就工廈的消防安全建造發出指示,要求提供足夠逃生途徑、便利救援的進出途徑,及有耐火結構,以阻止火勢蔓延,確保建築物結構完整。

工程費用由業主和佔用人承擔,若技術上有困難,政府可彈性接受替代方案。

根據現行法例,如果業主不在限期執行指示,可被罰款25000元。一日未辦妥,每日罰多2500元。

若業主不遵從,當局可向裁判官申請「符合消防安全令」,違反的人士會被罰5萬元,之後每日再罰款5000元。

若仍不遵從安全令,當局可向區域法院申請禁止令,禁止佔用該幢大廈。違規者可被罰款25萬元,監禁3年,每日再罰多25000萬元。

本身持有幾幢工廈的廠商會會長李秀恆估計,業主為符合法例要求,要支付消防工程費用,因而向租戶加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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