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政府建議立法規定1987年前落成的工廈要安裝自動花灑系統和消防喉轆等。業主和佔用人要承擔費用,並須在限期內辦好。當局計劃明年初向立法會提交相關條例草案。
去年牛頭角工廈四級火奪去了兩名消防員性命,政府建議立法規定1987年前落成的工廈,由消防處發出指示,要求業主及佔用人,提升消防裝置和設備,包括安裝自動花灑系統、提供消防喉轆、火警警報等,還有緊急照明、副電力供應。好像電錶房這類花灑系統覆蓋不到的地方,就要有火警偵測系統。
而屋宇署會就工廈的消防安全建造發出指示,要求提供足夠逃生途徑,便利救援的進出途徑及有耐火結構,阻止火勢蔓延,確保建築物結構完整。工程費用由業主和佔用人承擔;若技術上有困難,政府可彈性接受替代方案。
根據現行法例,如果業主不在限期執行指示可被罰款25000元;一日未辦妥每日罰多2500元;業主不遵從,當局可向裁判官申請「符合消防安全令」,違反的人士會被罰5萬元,之後每日再罰款5000元。若仍不遵從安全令,當局可向區域法院申請禁止令,禁止佔用該幢大廈,違規者可被罰款25萬元,監禁3年,每日再罰多25000萬元。
本身持有幾幢工廈的廠商會會長李秀恆估計,業主為符合法例要求,要支付消防工程費用,因而向租戶加租。
政府預計明年初會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