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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集體暴力極嚴重 判刑須具阻嚇性

法官:集體暴力極嚴重 判刑須具阻嚇性

【Now新聞台】去年旺角騷亂,兩男一女暴動罪罪名成立,各被判入獄三年。法官判刑時指,事件的暴力層面和人數不下於越南船民案,形容集體暴力是極嚴重的事,判刑須具阻嚇性,令人明白任何人參與暴動都要付出代價。

暴動罪罪名成立的23歲港大學生許嘉琪、20歲學生麥子晞及33歲廚師薛達榮由囚車押送服刑。

法官沈小民判刑時指,被告是直接參與,向警方投擲玻璃樽或竹枝,形容當晚參與者是「暴徒」,至少二、三十人,絕非少數。毫無疑問是衝着警察而來,集體暴力是極之嚴重的事。

從影片所見,擲向警方的玻璃樽為數不少,首被告更加連續擲兩個玻璃樽。法官認為不可能隨意在地上找到這麼多玻璃樽,毫無疑問是有人特意找來,參與者明顯當它是武器。又指一人向警員擲玻璃樽,未必須長時間監禁,但二、三十人一起或輪流做相同的事,特別群情洶湧下,可能會「飛速地蔓延」,暴力場面隨時失控。

判詞提到1989年白石越南船民中心暴動案,法官認為今次暴力層面和人數絕不下於該案,片段所見參加者用盡全力把玻璃樽向前擲,是意圖令警員受傷。

而當晚很多警員沒有配備足夠防暴裝備,特別是行人路上的警員裝備更加簡陋,只有警棍,面對四方八面投擲的雜物,生命安全受嚴重威脅,沒有警員受傷只是幸運,與參與暴動的人無關。

法庭判刑時須考慮警員利益和社會秩序,但與船民案不同,法官相信沒有直接證據,證明被告事前有預謀及組織地部署參與這次暴動。

至於辯方多次強調,被告不是為個人利益犯案,但法官反駁「暴力就是暴力」,無論有任何不滿,一旦使用暴力就沒有分別。因為對人和社會的傷害,不會因為施暴者的目的而改變。

判刑主要目的是維護公眾利益,須具阻嚇作用,防止同類罪行重複發生,危害公眾安全,法庭不能姑息這類暴力行為。同時要傳遞一個信息,任何人參與暴動要付出代價,而且有時代價可能很大。

判三名被告各入獄三年,三人代表律師均指考慮上訴。

今次是旺角騷亂首宗就暴動罪定罪的案件,其中第二被告只有20歲,其代表律師求情時希望法庭判他入教導所,但法官最終沒有考慮,判詞亦沒有交代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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