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去年旺角騷亂,兩男一女被控暴動罪成,是首宗被定罪案件。法庭信納控方指毫無合理疑點,三人都是參與暴動的一分子,不是個別行動,三名被告不准保釋,還柙至明天判刑。
三名被告包括報稱任廚師33歲的薛達榮、23歲港大教育學院學生許嘉琪及20歲學生麥子晞,他們早前否認暴動罪。
案情指去年2月9日,三人在彌敦道北行線近豉油街分別向警方投擲玻璃樽,其中次被告亦向警方擲竹枝。
法官宣讀裁決時定性當晚發生的事情實屬暴動,他指雖然沒有證據顯示投擲破璃樽和竹枝導致警員受傷,但已足夠破壞社會安寧。
首被告許嘉琪被捕時,正攀越馬路中心的花槽,法官認為如果她是圍觀者,考慮到自身安全以及為免被誤以為參與者,不會這樣做,而且事發時她身上沒有專業攝影器材,排除她是記者或攝影發燒友,她當時扮演積極角色,還不時主動上前擲玻璃樽。
次被告麥子晞的辯方律師指他是無辜的,但法官認為旁觀者不可能走進暴動參與者奔跑的路線中,而且他當時身處人群中差不多最前的位置,呈堂片段亦顯示他向警員擲竹枝,不可能「拉錯人」。
至於第三被告薛達榮自辯時稱,自己當晚與朋友唱卡拉OK之後到場看熱鬧,為安全起見,「人跑他又跑」,但法官反駁這說法站不住腳,他稱如果不想被誤以為示威者,應該站在原位不動,而非跟示威者做相同的事,跟著人跑反而可能人踩人,法官裁定三人暴動罪罪名成立。
控方呈上英國及本港案例,包括90年代越南難民暴動、2000年喜靈洲戒毒所暴動及2014年衝擊立法會事件等,指雖然三名被告都沒有案底,但法庭判刑時應以公眾利益為最大依歸,判處阻嚇性刑罰。
首被告代表律師求情時指,今次暴動的程度是所有案例中最輕,沒有人受傷,亦沒有財物捐失,不是有預謀及組織行動,只是單一事件,警方能在短時間內驅散人群,反映事件的暴力程度偏低。
辯方又指,首被告和被次告現正休學,希望不要判處即時監禁,又強調行動是出於對政府施政不滿,不是為了個人利益,動機與以往暴動不同。
但法官反駁,看不到本案與白石難民暴動的案情有何大分別,警員當晚職責所在「無得走」,部分警員更加沒有保護裝備,又質疑擲玻璃樽都「可以死人」,事件由前一晚十一時開始,到被告被捕時已事隔數小時,「甚麼都可以冷靜到」,反問是否有高尚目的行使暴力,就可以輕判。
三人不准保釋,由囚車還柙等候判刑,案件星期五判刑。
根據法例,暴動罪最高刑罰判監十年,但區域法院設有刑期上限最多只有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