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終審法院頒書面理據,解釋早前駁回Uber司機非法載客取酬上訴,認為不一定要乘客直接與司機交易才算犯法。
終院不接納上訴人稱,控方必須證明司機直接從乘客收錢才可定罪,反指只要司機無許可證載客,不論從乘客或其他人收取報酬都算犯法,而在本案只要上訴人為Uber提供載客服務,而從Uber收報酬即屬犯法。
法官又指,即使制定法例時,沒有考慮到乘車應用程式會出現,不代表法例無意規管上述行為。
警方在2017年採取行動打擊Uber出租私家車,28名Uber司機一年後被裁定非法載客取酬罪成,被判罰約四千元。隨後上訴至高等法院但敗訴,再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