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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w新聞台】終審法院裁定前行政長官曾蔭權就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終極上訴得直,撤銷他的控罪及判刑。終院判詞指,原審法官引導陪審團時,就曾蔭權行為的「嚴重性」及是否「明知故犯」所作的指引不足。
已服刑完畢的曾蔭權正在外遊,沒有親自到庭領取判詞。控罪指,他在身為行政長官時,未有向行政會議申報正與雄濤廣播股東黃楚標商議租住深圳東海花園的單位。
包括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在內的五名法官頒下書面判詞指出,控方案情是指控曾蔭權及黃楚標之間是貪污,因此曾蔭權要故意隱瞞二人的交易,但陪審團無法就貪污控罪達成裁決,即案情未能建立於貪污的基礎之上,因此曾蔭權是否「明知故犯」及「嚴重性」兩項爭議是關建考慮。
判詞指,原審法官陳慶偉就「明知故犯」元素指引不足,案中曾蔭權是曾經考慮過,並決定毋須披露自己的利益,此決定或可被稱為是「有意的」,但並非忽視披露責任,而只是不知道或不認為在有關情況下有責任披露;不披露的決定雖然是錯誤,但不能等同「明知故犯」,亦不等同隱瞞,但原審法官引導陪審團時卻未予以解釋。
原審在考慮控罪的「嚴重性」指引同樣不足,如果陪審團接納控方提出帶有貪污成分的首要案情,順理成章地便可以確立隱瞞的動機就是貪污。本案中由於未能確立貪污一事,評估曾蔭權偏離職責、性質、程度以及可能導致後果的嚴重性時,便必須考慮他不申報的動機、有甚麼必須披露以及不披露的後果,但原審法官並沒有就這些問題在指引時妥為分析。
五名法官一致裁定曾蔭權上訴得直,撤銷控罪及判刑。
終院指由於他已服刑完畢,重審不符合公義要求,因此不會下令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