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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w新聞台】2019年國慶日尖沙咀暴動案,八人暴動罪成分別判囚四年七個月至五年。法官批評被告目無法紀,挑戰警方權威及法治。
八名被告介乎廿二至卅二歲,由囚車押送至西九龍法院,他們被控19年國慶日,在尖沙咀警署一帶暴動,早前已裁定罪成。
另外,案中的首被告早前確診缺席聆訊,因沒有依期歸押,未獲處理判刑。
法官張潔宜判刑時表示,尖沙咀警署一帶有千人聚集,示威者持續使用武力,期間投擲汽油彈致建築物起火,認為被告目無法紀,更回擲警方驅散的催淚彈,是衝擊警方權威和法治,即使無證據顯示被告行為招致警方有財物損失,但不能忽視對警員和途人安全造成的風險。
法官又指眾被告帶同保護裝備及穿深色衣服,以口罩和雨傘掩飾身份,明顯有備而來,部分人更管有攻擊性武器,雖然無證據他們是領導者,但與參與者同一群體。
法官指暴動罪十分嚴重,必須判阻嚇性刑罰防止同類事件再發生,否則社會將付上慘痛代價。
各人分別判囚四年七個月至五年,其中七人管有伸縮棍和鐵鎚等,另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等罪,判囚六至十二個月,刑期同期執行。
多名被告求情指對社會有熱誠和抱負,更有人因案件影響前程,包括未能再當護士。
法官表示相信各被告品格良好,是年少無知,一時衝動犯案,今次判刑是悲劇,但他們選擇犯案,亦要付出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