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被控違反國安法,政府就他早前獲批保釋提出上訴,終審法院聽取陳詞後押後裁決,黎智英繼續還柙。
黎智英由囚車押到終審法院應訊。他被控違反國安法及欺詐罪,去年12月底獲高等法院批准保釋,律政司提出上訴,獲批准許可後,黎智英再度被還柙,案件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等五名法官審理。
案件關鍵之一,在於國安法第42條「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不得准予保釋。」
律政司代表陳詞時說,涉及國安法案件的保釋申請,應分為兩階段處埋,首階段是根據國安法第42條,不准保釋是起點,除非法官認為疑犯沒有再犯的風險,才能根據刑事訴訟條例,考慮是否批准保釋,因此在首階段,法官不應該考慮保釋條件,而應該考慮一切,他認為有關的材料去判斷被告有否再犯的風險。
張舉能問,假如保釋條件能限制疑犯的居所,與何人接觸、取用電腦等活動,為何不能作為接受他不會再犯的理由?律政司指,國安法關乎公眾利益,犯罪過程可能很難察覺,只要再犯一次,都有可能帶來不能承受的後果。
黎智英一方認為,國安法第五條列明,任何人未經司法機關判罪前均假定無罪,要證明疑犯有再犯風險的責任在於控方,不能只考慮於第42條不准保釋的字眼,只要終審法院接納保釋條件是考慮因素之一,高等法院法官批出保釋便沒有犯錯,負責案件的高院法官李運騰亦的確已參考了國安法第42條的條文。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等五名法官聽取雙方陳詞後押後裁決,黎智英繼續還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