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涉犯欺詐罪及國安法獲批保釋,律政司提出上訴,獲終審法院批出上訴許可,認為原訟庭法官有否錯誤理解國安法條文有可爭辯的地方,黎智英須再度還柙至2月1日,等候上訴聆訊。
黎智英離開住所時,有警員登記車輛資料,他之後抵達終審法院。
上訴申請由首席法官馬道立、常任法官張舉能及李義處理律政司除申請上訴許可外,同時要求在等候審訊期間繼續將黎智英還柙。
律政司一方陳詞時指,申請主要涉及兩個問題,第一是終審法院是否有權覆核原訟庭的保釋申請,第二是高等法院法官李運騰是否有準確理解國安法第42條,關於不准保釋的規定。
律政司認為,李運騰法官批准黎智英保釋已是最終決定,終審法院有權受理,假如國安法的保釋決定不能上訴將會損害公眾利益。律政司又指,國安法的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等同謀殺或叛國,這類案件一般都不會批出保釋,國家安全涉及重大公眾利益,批准保釋的門檻必定是相當高,不能與一般刑事案件相比。
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鄧樂勤則引案例指,保釋決定是可以被推翻,無論是獲批或不批保釋,都不屬「最終決定」,因此終審法院無權覆核,加上李運騰法官經充分考慮,相信黎智英不會再犯才批准保釋,不能質疑他錯誤理解條文。
終審法院三名法官頒下判詞,就原訟庭法官是否錯誤理解國安法第42條批出上訴許可,認為涉及廣泛而重大的爭議,更可能與《刑事訴訟條例》、人權法和基本法有關,上訴聆訊將處理如何詮釋國安法中不准保釋的規定,才能判斷當中是否有出錯。
由於原訟庭法官是否錯誤理解條文有可爭辯之處,批出的保釋可能無效,假如繼續容許黎智英保釋,可能會令人誤會等於認同早前的裁決,因此批出臨時羈押令。
上訴聆訊排期在2月1日進行,黎智英需再度還柙,他在散庭後被帶上囚車押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