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總副主席貝鈞奇控告《明報》誹謗,《明報》罪名成立,要賠償貝鈞奇五十萬元。高等法院亦駁回《明報》提出的免責辯解。《明報》表示不認同裁決,將積極考慮上訴。
09年愉園對屯門普高的球賽,懷疑有球員打假波,足總召開記者會回應,《明報》在當年4月10日刊登一篇社評,批評足總管理不善。足總副主席貝鈞奇認為文章損害他的名譽,要求《明報》道歉被拒,他之後入稟告《明報》誹謗。
高等法院今年7月,裁定《明報》誹謗罪名成立,《明報》提出已採取合理可行步驟求證核實,以「有限制特許報道權」作為抗辯理由。
高等法院法官區慶祥頒下判詞,認為涉案的社評作者只依據《明報》的報道,就對貝鈞奇作出批評,沒有盡力及合理地核實資料,因為出席同一場合的記者,基於不同立場,會對貝鈞奇的說話有不同理解,法庭不認為作者在撰寫社評前,沒有足夠時間閱讀其他報紙的報道。
《明報》記者在記者會後曾再次致電貝鈞奇查詢,但在社評的內容沒提到這次電話對話,雖然有指示讀者翻去報紙的後兩頁參考新聞報道,但該頁標題是指球員反口,否認打假波,又指國援薪金偏低,錢作怪,貝鈞奇的回應放到近最後位置,認為這不是公平合理及負責任的做法,因此不接納《明報》的抗辯理由,判《明報》敗訴,需要向貝鈞奇賠償50萬元及支付訟費。
貝鈞奇對裁決表示欣慰。
《明報》編輯部回應指,不認同今次裁決,陪審團已裁定《明報》曾向貝鈞奇求證,亦如實報道貝鈞奇的公開陳述,根據案例應該得到保障。《明報》將尋求法律意見,積極考慮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