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發展局局長麥齊光和路政署助理署長曾景文,涉嫌騙取租金津貼案。辯方指二人在法律上,未擁有過對方單位業權或有經濟利益。法官不認同理據,認為案件表證成立。
麥齊光繼續出席聆訊,控方完成傳召證人作供。代表曾景文的資深大律師清洪,向法庭提出表證不成立。
他指出,曾景文在86年購入北角城市花園22E單位,而麥齊光就購入樓下的21E單位,合約清楚指出,除了他們本人、他們的太太以及按揭公司,沒有人持有他們單位的業權。因此,直至他們在90年簽署授權書,可以互賣對方單位之前,曾景文在法律上,從未在22E有業權或有經濟利益,控方不能單憑推理,就說曾景文是22E業主。
清洪又強調,整件案的重點,在於法律上是否有業權和經濟利益。
律政司的代表就反駁,兩人授權互賣單位,賺到的錢歸自己所有,是不尋常的情況,正常人不會這樣做,而兩人聲稱以支票交租,但就從未提供支票號碼,是否真的有交租成疑,加上他們以妻子名下購入同大廈、同景觀的上下層單位、申請租津只相隔一日等事實,以及其他證人的供詞,都證明他們早有預謀要騙取租津。
法官陳仲衡亦質疑清洪的說法,是否無法律文件就可以不用看證據。最後裁定案件表證成立。聆訊星期二繼續進行,辯方會開始陳詞,未決定麥齊光及曾景文會否答辯。
控方又傳召發展局新聞秘書江淑芬作供,她表示,麥齊光曾問她,應否直接回應記者有關他申請租津的提問,或透露多些資料,但她認為沒需要。事件曝光後,她收過行政長官辦公室電郵,要求發展局回應時,表明問責官員上任前會接受品格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