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興業前主席蔣麗莉串謀詐騙案,法官裁定她3項罪名成立,包括串謀詐騙、欺詐及虛假陳述罪,其餘2項罪名稍後宣判。法官宣判時指,蔣麗莉是案中主腦。
蔣麗莉的家人,中午休庭時離開法院,表示未知道會否上訴。法官黃崇厚宣判指,蔣麗莉是一個不誠實的證人,不接納她以健康欠佳為理由,在案發時甚少參與太平洋興業的業務,認為她的健康未至於差到不能夠策劃犯案。
而事實上她一直操控私人助理葉玉珍,將沽出股份獲利250萬現金直接交給自己,而不是交回股權證的持有人,認為她是案中主腦。
法官又不相信她將持有的部分環康集團的股分,送給葉玉珍是感激對方為公司付出,因為蔣麗莉從來沒有告知對方,誰是股份的實質持有人,而葉玉珍就一直跟著蔣麗莉的指示,在禁售期將股份轉讓及沽出,獲利的34萬全數交給蔣麗莉。
法官認為,葉玉珍並非真正持有環康股份,而招股書列出,指配股給葉玉珍的相關資料,判她虛假陳述罪名成立,與她一同被起訴的公司高層亦被判罪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