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又表明,提名委員會屬機構提名,要對候選人數目設限。而提名委員會的組成,應參照選舉委員會的四大界別。他認為,在這個設計下,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都無不合理的限制。與其他地區普選制度無實質差別。
李飛說,基本法對特首普選有明確規定,其中一個要點是,提名委員會屬機構提名,他們要按民主程序,推舉若干候選人,交全民普選。這個安排,公平而合理。
李飛早上與特區官員及行會成員會面時,就提名委員會的組成,提出更多具體方向。他指出,提委會必須有廣泛代表性,而基本法對廣泛代表性一詞是有確定含義的。
提委會應該由現時選委會內四大界別,即工商金融界、專業界,勞工宗教界、原政界組成,比例各佔四分之一。提名委員會所有成員,參與提名時,要有同等的權利,所有符合法定資格的人,都可以爭取提名,而提名結果必須反映提名委員會的集體意志。
至於什麼是民主程序,李飛說,有建議可以分為兩個步驟。首先,由若干委員提出推薦人選,然後,再這些人選中,用適當方式,提名產生候選人。而在普選的情況下,他相信提名行為必然受選民投票取向影響。
他又指,為候選人的人數設限,並非不合理,目的是避免候選人過多,帶來選舉程式複雜,選舉成本高昂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