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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w新聞台】一名車主因44個月未為其車輛領牌,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判罰款3000元,是新規定下首宗被定罪個案。
運輸署表示歡迎判決,強調車主有責任及時妥善處理車輛。
新規定去年12月實施,運輸署陸續向兩年或以上未領牌車輛的車主發出通知書,車主必須在發出日三個月內為其車輛領牌、拆毀或永久送離香港,其後提交證明文件,並取消車輛登記。
違例者首次定罪最高可罰款一萬元和監禁三個月,車主可用運輸署「牌證易」網上平台查閱名下車輛牌照屆滿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