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們並不支援你正使用的瀏覽器。
為達至最佳瀏覽效果,請更新至最新的瀏覽器版本。
如有問題,歡迎電郵至 pccwmediaiapps@pccw.com 查詢。
為達至最佳瀏覽效果,請更新至最新的瀏覽器版本。
如有問題,歡迎電郵至 pccwmediaiapps@pccw.com 查詢。
廣告
【Now新聞台】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前壹傳媒行政總監黃偉強被控欺詐科技園案,上訴庭裁定他們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和刑罰。
律政司代表在裁決後離開法院。案情指,黎智英和黃偉強涉嫌向科技園隱瞞黎智英持有的力高顧問有限公司,違反租契佔用蘋果日報大樓,黎智英判監5年9個月,黃偉強判監1年9個月,兩人其後不服定罪上訴,黎智英同時就刑期上訴,其中黃偉強已經服刑完畢。
上訴庭指力高主要的活動與印刷出版無關,因此同意原審法官指力高佔用蘋果大樓是違反租約條款。
至於兩名被告和蘋果印刷需否向科技園披露力高佔用蘋果大樓,控方指,科技園向蘋果印刷批出特惠租金和租期合約,對蘋果印刷有好處,具特殊性質,因此蘋果印刷有披露責任。
上訴庭反駁指,蘋果印刷為獲得特惠租金和租期,須投資5億2800萬元興建蘋果大樓,而蘋果印刷並非唯一在合約中獲利的一方,蘋果大樓落成令土地升值,科技園亦會獲利,裁定雙方之間的合約不具特殊性質,蘋果印刷無披露責任,合約亦無要求披露的隱含條款。
上訴庭亦指,若控方主張正確,將軍澳工業邨所有租戶都會有披露責任,法庭對此主張是否真正反映科技園公司的租賃政策和合約意圖有保留。
控方在案中無引用刑事訴訟條例中公司犯罪管理層都有罪的條文,而是引用普通法原則,指公司指導意志所為會令公司負刑責,但上訴庭指,此原則不是用來將公司的罪責轉嫁給管理層,認為控方做法是本末倒置。
上訴庭指,兩名被告無披露責任,控方亦未能毫無合理疑點證明黎智英和黃偉強有作虛假陳述,裁定他們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和刑期。
黎智英無到庭聽取判決,他本月初因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罪,判監20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