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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w新聞台】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認為,23條草案條文可以「收貨」,亦較英國等西方國家寬鬆,只是罪行定義寫得較詳細。
湯家驊認為草案整體來說,不能用「滿意」形容,因為每個人想法不同,但比想像中溫和,可以「收貨」,又提到煽惑罪不一定涉及暴力。
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2019年因為有一張報章用『送中』兩字牽起牽然大波,這是個謊言,根本沒有『送中』這回事,大家仔細看法律條文,當時提出的法律條文,根本沒有這回事,但仍然會引起這麼大的暴力發生。大家應該可以理解,當你煽惑了一個嚴重後果時,而在社會有人認為得不到回應,他們會訴諸於暴力,換句話說煽惑罪很多時候是暴力的開始。」
至於過去煽動罪須在犯罪行為6個月內檢控,但修訂後的煽動罪屬可公訴罪行,無檢控期限。湯家驊就表示,這個問題其實一早要處理,並無損害被告的權益。
湯家驊:「所以原則上國家安全罪行是種最嚴重的罪行,超越於殺人放火,大家不能存在一種心存僥倖的心態,如果6個月不告我就逃之夭夭,逃離法網。」
草案條文亦列明,警方可向法院申請將被捕人羈留時間,由48小時延長最多14日,並限制諮詢個別律師。湯家驊認為,被告仍然有保持緘默的權利,影響不大。
湯家驊:「第一個情況,我知道那個律師有問題,甚至得到中央情報局的指控,例如他是間諜來的,就不讓他和犯人接觸。他在律師行裏,我不知道其他律師會否因此受影響,所以我不讓律師行接觸(被告),但被告可接觸其他所有律師行,所以第一點影響被告權利是低的、非常低。 」
湯家驊認為有否干犯23條,是要從法律角度看犯罪意圖,普通批評或發洩怨氣不等同製造仇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