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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w新聞台】一名四十歲男子,涉嫌售賣限制出售的食物,以及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貓肉作食物,判囚十個星期。
暫委裁判官郭康麟判刑時指,被告吳思遠雖沒有犯罪紀錄,但由於是涉事食店的商業登記人,因此不接納他參與程度低;而案中在七個冰箱共檢獲逾一公斤貓肉,裁判官相信是將會令人有心或無意食用貓肉,加上貓肉以非法方式獲取,認為需要判處阻嚇性刑罰,以十八個星期監禁為量刑起點,扣減部分刑期後判被告入獄十個星期。
漁護署指歡迎法庭的裁決,指監禁判刑具相當阻嚇作用,反映出罪行的嚴重性,又指會繼續巡查和打擊,並加強網上監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