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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聯會案 高院指裁判官須批准鄒幸彤下次申請解除交付審訊程序報道限制

支聯會案 高院指裁判官須批准鄒幸彤下次申請解除交付審訊程序報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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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聯會案 高院指裁判官須批准鄒幸彤下次申請解除交付審訊程序報道限制

【Now新聞台】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等人被控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她就裁判官拒絕解除交付審訊程序的報道限制提出司法覆核,獲高院裁定勝訴。裁決指鄒幸彤下次再申請,裁判官須作出批准。

主任裁判官羅德泉早前拒絕鄒幸彤申請,就案件交付審訊程序撤銷報道限制,認為基於放寬限制,會令案件未審訊就引起社會尖銳、甚至帶有攻擊性的討論,令潛在證人有心理壓力,甚至不作證,有礙審訊公平。

高等法院法官李運騰就有關決定的司法覆核作出裁決,指顧及有其他方法可保護證人,法庭認為施加報道限制會使秉行公義的最終目標難以實現。

他指根據《裁判官條例》有關規管交付審判程序條文的立法背景,基本法、人權法案和國安法的相關條文,法庭認為條文的意思就是被控人提出請求,裁判官沒有酌情權,唯有解除報道限制,裁判官聲言行使酌情權,但該酌情權並不存在,因此有關決定屬越權。

裁決又指,假設酌情權真的存在,但根據《人權法案》第10條法庭傾向認為,除非為秉行公義,而「絕對必要」拒絕,否則主持交付審判程序的裁判官不應拒絕。鄒幸彤下次再根據條例,申請解除報道限制時,裁判官須批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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