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政府完成檢討法援制度,建議刑事案件的法援申請人,日後將不能自行選擇代表律師,改由法援署指派,並建議下調每名律師每年最多可接下的法援案件數目。
政府向立法會提交文件,講述完成檢討法援制度內容,刑事案件方面,當局指根據《刑事案件法律援助規則》,並無列明法援申請人可自行選擇律師,但法援署過往的處理手法,讓人誤以為這是申請人的權利。
當局建議日後除特殊情況外,例如指明的律師曾在下級法院代表申請人,否則將不容許他們自行選擇代表律師,而是由法援署指派,署方會按不同案件類型及法院制訂的律師名單。
民事案件方面,當局建議大律師每年最多可接的法援案件由20宗減至15宗;事務律師由35宗減至30宗。
文件又提到,去年87宗法援司法覆核案中,有82宗是由其中15名事務律師及37名大律師處理,顯示有高度集中的現象。為了減低公眾疑慮,當局建議限制每名大律師每年最多接下3宗司法覆核案件,事務律師最多5宗。
另外,當局又建議法援署定期公布數據,包括獲批及拒絕的申請數目、涉及的援助金額、參與的律師及大律師數目等,並在取得申請人同意下公布申請結果及原因,提高透明度。
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下星期二將會開會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