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2016年立法會選舉資訊科技界種票案,11名被告罪成,分別判囚6個星期至1年。
案情指2016年立法會選舉,資訊科技界選舉前夕,的士司機從業員總會時任會務總監李為民連同其他總會成員提供利益,誘使多名親友以虛假的專業資格,登記為資訊科技界選民,並在投票日前透過通訊軟件,呼籲部分人投票予候選人楊全盛。
11人包括李為民的總幹事雷亞福、文員潘秀芳以及他們的親友等,分別被控串謀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提供利益予他人、串謀詐騙,及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接受利益罪等,全部人罪成。
區域法院法官勞潔儀判刑時指,涉案所提供的利益約3.6萬元,金額不大,沒有證據顯示被告因為利益而犯案,部分人只是個人希望看到想要的選舉結果,同意案件對當年的選舉結果無實質影響,選舉亦毋須重選。
法官又提到部分被告年紀輕,定罪後對他們的未來有明顯影響,相信他們受同輩影響而犯案,有人無收取賄款,亦無去投票,但仍然影響了選舉廉潔性。
部分被告在開審前認罪,法官考慮其個人背景、案中角色和動機後,扣減各人的刑期,判眾人監禁6星期至1年,並要歸還所得款項至法庭。